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房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交付樣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質,維護市場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住宅全裝修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就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交付樣板房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設置要求
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應至少設置一套交付樣板房。不同裝修標準的,應分別設置交付樣板房。分期預售的項目,上期設置的交付樣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樣板房一般應設置在預售住宅房源內,并在預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確需在預售住宅房源以外設置的,其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裝修標準應與待交付的預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據實際,按照戶型、工藝等類別對交付樣板房的數量及位置作出具體規定。
二、關于保留時間
交付樣板房的保留時間,自全裝修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或者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時間內,不得將交付樣板房交付給購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設置在預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樣板房,可以在預售住宅房源內建成新的交付樣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調換,但應確保新的交付樣板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裝修標準與原交付樣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樣板房前告知已購房源的全部購房人。
三、關于質量管理
交付樣板房的裝飾裝修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承擔。交付樣板房應按照設計文件確定的工藝、材料及設施設備進行施工。交付樣板房施工完成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設計文件及相關驗收規范、標準等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
四、關于預售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交付樣板房的套數、具體位置、裝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設施設備、驗收記錄等內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由房地產市場監管、工程質量監管等機構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機制,對交付樣板房的上述內容進行監督檢查。銷售過程中,預售方案中載明的交付樣板房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
五、關于現場管理
要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交付樣板房實施中的首要責任,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展示、宣傳過程中的行為,杜絕虛假宣傳等現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參觀、介紹交付樣板房等服務。對與交付樣板房有差異的戶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確認戶型結構、裝修等差異,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做出約定。
項目銷售現場和交付樣板房內應公示施工總承包、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信息,以及裝修主要材料、設施設備清單明細,清單明細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一致。交付樣板房不得加裝合同約定交付標準以外的設施設備,實行“所見即所得”。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