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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外國企業進行房產代理如何納稅

一、外國公司與我國境內企業簽訂合同或協議,直接來華為我國境內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其它機構團體等)提供各項服務,如建筑、安裝、監督、運輸、維護、設計、咨詢、審計、管理、代理等取得的收入,由于該外國企業直接來華提供勞務,勞務地發生在中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在我國繳納營業稅。
根據稅法規定,凡在我國設立固定機構的外國企業,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我國沒有設立固定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營業稅由國內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二、與我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按照協定(安排)有關常設機構條款的規定,判定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對構成常設機構的,應按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構成常設機構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該機構構成常設機構,也即來華提供勞務所提供的時間,在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83天。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還需征收外企所得稅。
營業稅=代理收入(稅前)*匯率*5%

外企所得稅=代理收入(稅前)*匯率*3.3%

注意:其中3.3%=10%*33%(10%為應稅所得率(存在地方差異),33%為外企所得稅稅率)

2、如果沒有構成常設機構,那只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外企所得稅。
營業稅=代理收入(稅前)*匯率*5%